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天主教大專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第一款 連絡各大專院校天主教同學之感情,實踐教友生活,成己成人,以發揚愛的精神。 
 第二款 以基督的愛,配合行動,在校園中傳福音,發展中國地方教會,服務人群,改善社會。 

第三條 凡自願推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教友、望教友同學,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第一款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決策之義務。 
 第二款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義務。 
 第三款 本會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分會 

第五條 分會為本會之基本組織。 

第六條 分會之成立,需通知秘書處、區會,由秘書處提請全國大會通過。 

第七條 分會應設輔導協助達成本會宗旨。 

第八條 分會應設總幹事,總幹事得依需要設立幹事會,以協助處理分會會務。 

第九條 總幹事對內總理分會會務,對外代表分會,並負責分會與區會、秘書處之間的連絡,向秘書處提供分會活動消息及報告。 

第十條 分會之工作不得違背本會宗旨及決議。 

第十一條 分會有提供人才給總會及區會之義務。 

第二節 區會 

第十二條 同一教區內各分會得組成一區會,區會應由三個以上的分會組成之。各分會總幹事組成區總幹事會議。 

第十三條 區會應設區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區總幹事會議選舉產生。區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十四條 區主任委員對內負責召集區總幹事會議,連絡區內各分會 並協助各分會發展。對外代表區會與教區連絡,並向全國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區會應設區輔導,以協助達成本會宗旨。 

第三節  秘書處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各股工作人員組成之。 負責執行全國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並籌辦全國性活動。 

第四節  會長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由總、區、分會就會員中提名,經全國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副會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全國大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  之。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不按宗旨行事,經十分之一以上分會連署提出罷 免案,由總輔導召集臨時全國大會,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通過,予以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在任內如因故出缺,則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再行改選;本會副會長如因故出缺,則可由會長另行提名由各分會總幹事同意任命之。前項同意得以通訊投票為之。 

第廿十條 本會會長負責推動本會會務,召集全國大會、執行委員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章  全國大會 

第廿一條 全國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分會總數二分之一之代表出席召開之。但分會兩年內未與區會、秘書處連絡者不計入總數。 

第廿二條 大會職權: 
  第一款 修訂本會會章。 
  第二款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副會長之同意。 
  第三款 通過本會之年度工作方針和計畫。 
  第四款 通過本會年度預算和決算。 
  第五款 提名總輔導。 
  第六款 議決提案。 

第廿三條 全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全國大會。 

第廿四條 全國大會由會長及各區主任委員組織主席團主持會議之各分會除總幹事外,亦得派代表參加,惟每分會僅有一投票權。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廿五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由本會會長、總輔導、秘書處代表一人、各區主委、區輔導組成。 

第廿六條 執行委員會為決策單位,於全國大會會期外行全國性、政策性事務之決議。執行委員會應由本會會長召集之。 

第廿七條 執行委員會之決議需經全國大會追認。 



第五章  輔導 

第廿八條 主教團及各教區主教按其權責指導本會一切工作,必要時得改組秘書處、區會及分會幹部組織。 

第廿九條 本會總輔導司鐸經輔導會議建議,全國大會提名,由主教團主管本會之委員會任命。 
 各分會輔導經分會總幹事建議,區輔導提名由各教區主教任命。 
 各區會輔導經區總幹事會議提名,由各教區主教任命。 

第三十條    本會輔導任期為三年,得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級負責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項選舉與各會議之決議,除另行規定外,均以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各分會會章由各分會自行擬定,不得違背教會法規及本會會章,應呈請教區主教核准後施行,並送交秘書處備 考。 

第三十四條  區會會章由區總幹事會議通過後,呈請教區主教核准後施行,送交秘書處備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章由執行委員會解釋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章之修改由十分之一分會連署提出,經全國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呈請主教團批准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章經全國大會通過,呈請主教團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會為國際天主教大專學生聯會—International  Movement of Catholic Students 會員。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章於民國六十四年元月一日起生效,六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第二次修訂;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經全國大會通過。